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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峰律师 马云峰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执业于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近十年,先后办理了重大、复杂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良好的口碑,本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事合同、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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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马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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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

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风险代理吗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风险代理吗?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风险代理吗

这里所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道路(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

l、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定价方式分为计件收费、协商收费二种。其中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协商收费。此外,为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该通知在计件收费的基础上作了拓展,即对不涉及财产关系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对涉及财产关系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或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受托人)与委托人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即协商收费。从该通知中不难看出,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仅限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

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款的性质。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身体受不法侵害后获得的与受损害程度相当的赔偿。从表面上看,受害人获得了物质利益,赔偿款具有财产性。但是,若从赔偿款中扣除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其余赔偿金额与受害人的人身权有极强的依附性,与受害人今后的生活有直接的关联性,故不能认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获得的赔偿款为财产性质案件。如此类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会变相减少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很可能影响受害人今后的生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款与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区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获得的赔偿款,不同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基于婚姻关系解除而分割的财产。离婚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人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如婚姻关系不解散,则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财产关系,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才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问题。因此,离婚案件中既涉及人身关系,也可能涉及财产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只涉及人身关系。

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风险代理吗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约定了律师根据受害人获得赔偿款数额的多少确定律师的风险代理费,没有约定其他律师代理费,则该合同中有关风险代理的约定应视为无效条款。但是,如果律师的确参加了诉讼活动,而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对律师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法律援助除外),此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计件收费标准确定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代理费数额,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切实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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